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免罚轻罚类)
来源:
开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9-29 07:34:14
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各市州积极推动免罚清单和裁量规则落实落细,现公布3起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并对
2023年2月1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以下简称“嘉禾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嘉禾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执法人员赶赴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受养殖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影响,执法人员暂时不能进入养殖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启动无人机巡查。经查明,该养殖场违反环评文件规定,将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从沉淀池(中间工序)引出用于桉树林灌溉,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属于《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事件发生后,该养殖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于2023年3月24日完成残留污染物(粪污)的清理,4月17日与嘉禾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4月27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养殖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嘉禾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养殖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罚人民币1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本案中,该公司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有利于激励排污单位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022年11月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湖南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放白色颗粒物,造成周围空气污染。次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为 224mg/m³,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1.97kg/h,分别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限值的0.87 倍、2.42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超标的原因,并立即完成整改,改正了违法行为,实现达标排放。与此同时,该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普法教育。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帮助当事人查找违法原因并指导其整改,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在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依法从轻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其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3年5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芦荻山乡玉带桥村当地养殖牛蛙的,把大量死亡的牛蛙直接丢在当地的沟渠内,影响当地水质且臭味很大”的投诉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常德市城区监测站对芦荻山乡玉带桥村4组林某的牛蛙养殖尾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3.46mg/L,超过湖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表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总磷为0.8mg/L的排放限值,超标倍数为3.325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对养殖户林某超标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养殖场负责人林某自2022年6月1日开始在该养殖场进行牛蛙养殖,养殖场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但当事人未对该养殖场项目进行登记表填报并备案。
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6月19日,林某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备案手续,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相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林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