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浮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


来源:开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0-12 10:59:23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项目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项目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后应当听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七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五)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允许超出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允许超出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允许超出0.5米/秒;

  (二)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按时进行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第十六条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十八条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理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禁航时间超过4小时少于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禁航时间超过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以下情况需要禁航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部按权限审核作出决定,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一)因施工作业需禁航不超过4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4小时之后至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16小时之后的,报交通部审核决定;

  (二)突发事故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需临时禁航时,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超过16小时的,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三条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坝;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坝;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专闸通过。

  第二十五条船舶和相关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从事任何会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交通管制区内的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一定要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三峡水利枢纽运行时,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横驶区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船闸闸室上、下两端均应当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船舶应当按下列信号进出船闸:

  第三十四条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交通管制区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船舶通过船闸白天显示“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自闪光灯一盏。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船舶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船舶燃料供应过驳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隔流堤”是把航道与长江主流隔开、防止枢纽泄洪时水流流速及波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并减少航道泥沙淤积,形成独立的人工静水航道的水工建筑物;

  (五)“上游交通管制区”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5公里(曲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上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六)“下游交通管制区”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乐天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下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七)“上游禁航线”是指三峡水利枢纽上游距大坝轴线公里)处作与大坝轴线的平行线(左岸一侧至上游引航道右边线米水位水边线);

  (八)“下游禁航线”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2.1公里(西陵长江大桥)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左岸一侧至下游隔流堤,右岸一侧至最高洪水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