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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吨每天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开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13 00:25:07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518.69万元(环保投资415.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工业园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堆肥车间(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18.149秒,北纬:43度55分27.737)新建一座污泥深度脱水车间,工程建设污泥输送系统、污泥调理干化系统及配套的电控系统。本次技改项目利用堆肥车间现有场地,不新增占地面积,不新增建构筑物,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项目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含水率80%的污泥800吨,分期建设,一期建设一套3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及其配套设施,二期建设5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吨污泥脱水后进入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堆肥车间堆肥,500吨污泥脱水后送乌鲁木齐市天恒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堆肥。污泥来源于乌鲁木齐市14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严禁接收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深度脱水车间设置于密闭厂房内,发酵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依托现有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运营期污泥脱水产生的滤液和滤布冲洗产生的废水进入配置的6座存储罐内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部分用于污泥调理、药剂调配、滤布冲洗,不能利用部分由罐车运输至乌鲁木齐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外排。

  (七)项目运营期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定期委托拥有相对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立式高压压滤工艺废滤布、废包装袋按照普通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废水沉淀污泥定期收集回到脱水车间脱水后进入堆肥车间。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八)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t/d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t/d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518.69万元(环保投资415.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工业园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堆肥车间(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18.149秒,北纬:43度55分27.737)新建一座污泥深度脱水车间,工程建设污泥输送系统、污泥调理干化系统及配套的电控系统。本次技改项目利用堆肥车间现有场地,不新增占地面积,不新增建构筑物,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项目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含水率80%的污泥800吨,分期建设,一期建设一套3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及其配套设施,二期建设5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吨污泥脱水后进入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堆肥车间堆肥,500吨污泥脱水后送乌鲁木齐市天恒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堆肥。污泥来源于乌鲁木齐市14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严禁接收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深度脱水车间设置于密闭厂房内,发酵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依托现有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五)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3类标准限值。(六)项目运营期污泥脱水产生的滤液和滤布冲洗产生的废水进入配置的

  座存储罐内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部分用于污泥调理、药剂调配、滤布冲洗,不能利用部分由罐车运输至乌鲁木齐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外排。(七)项目运营期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定期委托拥有相对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立式高压压滤工艺废滤布、废包装袋按照普通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废水沉淀污泥定期收集回到脱水车间脱水后进入堆肥车间。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八)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t/d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