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宏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23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外排生产废水呈黑灰浑浊状态伴有异味,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外排废水取样,并交由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水质分析。根据《监测报告》(隆环监(水)字[2023]第0308号),该外排废水CODcr浓度为1820mg/L、氨氮浓度为173mg/L。查阅你单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批复文件,你单位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排放标准,其中CODcr排放限值为500mg/L。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超标2.64倍。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原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现场检查情况);
2.《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及废水排放外环境成因等情况);
3.《监测报告》(隆环监(水)字[2023]第0308号)原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3月3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CODcr超标排放);
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8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走向等事实);
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原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走向、排放位置及执法人员取样点位等情况);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7.黄炳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人身份信息);
8.《年产15000吨饲料用动物油(猪油、鸭油)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废水产排污、配套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标准及生产项目所在区域、功能区类型等事项);
9.《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市宏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饲料用动物油(猪油、鸭油)生产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时间及文号);
10.《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监测书(监测任务单)》复印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4月3日提供,证明对你单位外排废水监测项目、委托监测时间);
11.《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2022-01-01-001复印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4月3日提供,证明废水监测人员黄珊琳具备相应的监测资格);
12.《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2022-01-01-010复印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4月3日提供,证明废水监测人员杨鲁具备相应的监测资格);
13.《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4月3日提供,证明隆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检测CODcr、氨氮的能力及资质);
1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4日提取,证明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对现场调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要求);
1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1日提取,证明2023年3月23日你单位废水排放量及排放时间);
16.《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原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17.执法人员王昱强、黎志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3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王昱强、黎志都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过失导致,非你单位主观故意;二是本次的超标排放量少,在发现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不好影响。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2点申辩意见,在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中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罚款金额下浮20%。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2点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参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
1.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取值1;(2)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取值1;(3)废水类别:普通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值2;(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裁量等级取值2;(5)日排放量(水):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捌佰壹拾叁元整(¥192813元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下浮20%,下浮后,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15425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需持缴款凭证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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