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2007年,安某来到塘沽作业,因为所学的是电焊专业,被开发区一家修建工程公司选用,在3个月试用期后,两边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安某地点公司效益很好,作业量也非常大,安某每天都要在车间里作业10个小时。在焊接作业进程中,焊药、焊条芯在高温下散发出极细微的气溶颗粒,很简单被工人吸入体内,安某长时间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业。2010年4月,安某和公司的劳作合同到期,因为家人坚持对立安某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业,因而安某决议辞去职务。
2010年9月,安某找到了一家物业公司开端了新的作业,但一段时间后,安某呈现胸闷、气短、干咳等情况。起先安某以为是伤风症状,但症状越来越严峻,到医院体检,被确诊为混合性尘肺。医师判别是因为长时间从事电焊作业,吸入很多气溶胶构成的,需求长时间医治。安某觉得本身的患病是因为在修建公司做电焊作业构成的,应归于职业病,安某拿出一份入职前的体检陈述和确诊证明作为依据向修建公司索赔。而修建公司辩称,两边早已免除劳作联系,安某和公司已没有任何联系,回绝承当医疗费用。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以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安某的病况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因果联系以及离职后还能否请求工伤确定。从确诊证明来看,其被确诊为吸入性尘肺。首要,从混合型尘肺构成的条件来看,需求有污染作业的环境。本案中,安某在从事电焊的进程中,是会产气愤溶颗粒的;其次,混合型尘肺的构成需求一个时间进程,而安某正好从事了3年的电焊作业;再次,尽管安某在被查出混合型尘肺时,现已与原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但现有依据阐明,其患病与原单位作业存在因果联系。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安某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后,能要求原单位在30日内向劳作部门请求工伤确定,假如原单位不请求,安某也能自行请求。(记者马兰)